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202民初8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资款47065.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无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州区经济开发区柳条沟社区平房29幢1-1号房屋产籍。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7065.5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202民初8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于 波

审判员 : 刘 军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