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6515号
原告: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米永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负责人:杨延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赖全翠,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赖全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