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应于民与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会宝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7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应于民,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
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于元利。
申请执行人应于民与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98号民事判决确定义务,本院执行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于2017年9月8日裁定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二、三、六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扣划至本院,除此之外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苏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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