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00号
原告:**坤,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消防里。
负责人:孙超。
被告: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
法定代表人:吕云泉。
原告**坤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供电分公司、营口振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坤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坤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王钰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佟海洋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