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23财保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凤池街(原政协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0723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盐亭城市之星房地产开发项目1-1号(建筑面积为1574.71平方米)、2-1号(建筑面积1639.23平方米)、3-1号(建筑面积1739.42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价值以4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2631413901141432052)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盐亭城市之星房地产开发项目1-1号(建筑面积为1574.71平方米)、2-1号(建筑面积1639.23平方米)、3-1号(建筑面积1739.42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价值以4000000元为限)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2631413901141432052)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