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书。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川0723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19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世容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财产线索信息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准),冻结期限为1年;二、对***、李佳容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非成套住宅(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5××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查封期限为1年。2022年2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世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任世容、***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7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任世容、***在2022年2月18日前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万元,被告任世容、***在2022年6月30日前共同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万元,被告任世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共同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万元;二、若被告任世容、***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任意一期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任世容、***进行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其他无争议。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川072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黎论文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按照(2022)川0723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世容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具体财产线索信息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准);
二、解除对***、李佳容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非成套住宅(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5××9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富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