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47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乡曹楼存145号村民,现住囊谦县。    
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盐亭县云溪街32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1.75元。    
审判员    更却周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更尕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