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20号 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 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年,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凤池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盐亭城市之星房地产开发项目1-1号建筑面积为1574.71平方米(已抵押)、2-1号建筑面积1639.23平方米(已查封)、3-1号建筑面积1739.42平方米(已抵押)商业用房,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314139015717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静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盐亭城市之星房地产开发项目1-1号(建筑面积为1574.71平方米)、2-1号(建筑面积1639.23平方米)、3-1号(建筑面积1739.42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价值以4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3141390157170××××)限额内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