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0136号
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马家河社区3组121号。
法定代表人:程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系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雷平。
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成都市蓉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诉讼费。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