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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2021执264号 杨某、四川省安岳某有限公司: 你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川2021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欠款及利息1293567元; 二、缴纳执行费15335.67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