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岳民初字第2220号
原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金伟,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