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2021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简前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岳石路东段安置区劳务工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袁振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4000元,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958000元,期限为1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岳北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4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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