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阳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21民初1972号
原告***与被告贵阳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政、张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常
书记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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