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联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7188号 原告:衢州市联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7J34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10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144654161,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40号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联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联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联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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