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0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40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1446541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