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坪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蒲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文全,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马家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许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顺庆区铁昌路226号。
公司负责人尹阳春。
委托代理人王鹏,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嘉美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 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