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马家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许剑雄。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
关于四川省宝雅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8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2208649.32元,并承担执行费24486元。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执行标的2208649.32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208649.3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世海
审判员 何 勇
审判员 邹荣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