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云山商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367号
原告: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云山商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华公司)与被告四川云山商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葆华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葆华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