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644-2号
申请执行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眉山市东坡区永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三段。
法定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23600元及诉讼费用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了划拨。现申请人已领取了本划拨款128240元,并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另176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