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47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与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分配款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葆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9047元,于2014年8月11日将执行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