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凌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广联达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4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凌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广联达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4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返还质量保证金40443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300元,我院已经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位于东洲区青年路不动产一处,我院已经查封了该不动产手续,查封日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因该房屋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主张处分。 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扣划银行存款手续、发放执行款手续、查封裁定书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