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申811号
再审申请人武隆县全蓉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武机场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人民政府、彭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隆县全蓉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隆县全蓉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准许武隆县全蓉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一棚
审判员 陈福辉
审判员 黄娅娟
书记员 陈玥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