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3310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63291。
法定代表人:潘军,董事长。
被告:四川扬帆启航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9层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7D43K。
法定代表人:曾川,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0130B。
法定代表人:胡明亮,总经理。
被告: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万和嘉苑电2(Z)1-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5067510P。
法定代表人:宋泽强,经理。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扬帆启航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琼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