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16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0130B。
法定代表人:胡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林,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
被告(反诉原告):***,男,194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自愿撤回本案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负担,均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星星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