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3155号
原告:***,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