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5161号
原告: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金雁路沙堰西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谭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在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四川省朝阳春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