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169号1楼附213号。
法定代表人:岳用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新华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宗硕,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上诉人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案提起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819.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捷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慧玲
审判员 邱红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智鹏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