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68号
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琼,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退费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隆昌市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已未在住所地经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2021)川0184执2413号执行案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隆昌县房屋一套,隆昌县房屋一套,隆昌县房屋一套,本案不再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车辆登记信息、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陈琼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诉讼费8878元的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