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423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村民,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隆昌市金娥镇新华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41604,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34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7,2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3年6月30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607,265.00元,若到期***未履行,则继续执行***与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川3423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