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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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08执10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6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605F。
法定代表人:何翼午。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注销手续;返还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银行印签章;支付款项277627.7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3月1日的违约金为41028.6元,此后以27762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管辖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三菱牌汽车一辆,已办理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7月13日。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本案目前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已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总得款1283.76元(扣除本案部分案件受理费后已无多余款项可作为案款发放)。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股权、证券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6、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2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已向申请人提供办理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注销手续的协助通知书。
截止2022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款项277627.7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3月1日的违约金为41028.6元,此后以27762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46.24元、执行费46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封到期前若需续封,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告知本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0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