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墩镇池华街**号丰盛**玺天城**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大道**号**冠创业大厦**室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97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