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25民初2339号 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6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西湖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消防公司)与被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游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334243.3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损失以334243.3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游城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龙游城投公司将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消防工程承包给信安消防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9032459元,信安消防公司依约于2017年9月完成了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8月19日龙游城投公司完成了结算审计,结算审定价为9549811元,截止到起诉之日,龙游城投公司除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外,还欠334243.38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事后经多次催收,龙游城投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龙游城投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334243.38元款项属于“衢江杯”未通过所扣罚的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专用条款第5.1.1条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优质工程标准,专用条款第12.4.1条付款周期中有约定,工程余款在工程造价经审计单位审计并扣除5%质保金及3.5%“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保证金后付清,同时该条款还约定“衢江杯”优质工程保证金在评审通过后无息退还。案涉工程经审核总造价为9549811元,该款项的3.5%为334243.38元,恰好是“衢江杯”未通过而扣罚的保证金。根据以上理由,信安消防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共分三个标段,其中Ⅰ标段与Ⅱ标段各含4幢房屋,Ⅲ标段7幢房屋。2016年2月1日,龙游城投公司将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中的消防工程承包给信安消防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质量符合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工程造价经审计单位审计并扣除5%质保金及3.5%“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保证金后付清余款,“衢江杯”优质工程保证金在评审通过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信安消防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8月19日龙游城投公司完成了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9549811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至今尚有334243.38元工程款未付。2019年3月8日、2020年2月24日,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发文公布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优质工程)名单,其中案涉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Ⅱ标段与Ⅲ标段15#楼分别位列其中。因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未全部获得“衢江杯”,龙游城投公司认为应扣罚保证金334243.38元(9549811元×3.5%),故未将工程尾款334243.38元支付给信安消防公司,双方发生争议,从而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龙游城投公司是否应将扣除的“衢江杯”优质工程保证金退还信安消防公司? 本院认为,信安消防公司负责施工的仅仅是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工程中的消防工程,主体工程及其他分项工程并非由信安消防公司施工,而“衢江杯”的评选是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诸多方面的总体评价,如果因其他施工人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衢江杯”,从而牵连到信安消防公司也应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失公平。故《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衢江杯”的约定均应将非信安消防公司的原因作为除外因素,也即如是信安消防公司的原因未能获得“衢江杯”,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工程中部分工程未能获得“衢江杯”是由信安消防公司造成的,况且其中有5幢已获得“衢江杯”,故龙游城投公司主张扣罚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334243.38元工程款已转化为“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保证金,故本院将信安消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34243.38元直接变更为退回“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保证金334243.38元。龙游县子鸣社区安居工程(一期)工程参与“衢江杯”的评选时间分别是2019年3月8日、2020年2月24日,本应一一对应退还“衢江杯”评选保证金,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区分各标段各幢房屋的工程款,从而难以计算出对应退还的保证金,因此本院以2020年2月24日作为总的应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因逾期未退,应从2020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保证金334243.38元及利息(利息以33424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元(已预交),由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9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