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XX与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
原告: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郦政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翼午。
原告XX与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XX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97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由XX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