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464号
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X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丽,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华,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衡平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