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普安县甲金水库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3执2186号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普安县甲金水库管理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安县甲金水库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2323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安县甲金水库管理所于2021年12月29日将本案案款283210.00元及执行费4190.00元缴纳至普安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现案款已兑付申请人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费4190.00元已收取上缴国库。至此,申请人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2323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