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64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权,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乾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