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7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寒。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2264.7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8494元。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22日届满),因有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070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1日届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977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1日届满),但上述账户内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