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40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城中村三幢二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7BR0F0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建设路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586453866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西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