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友文、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466号
原告:安友文,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建设路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586453866M。
法定代表人:肖太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友文与被告四川省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友文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友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友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安友文负担。
审判员  尹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