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103执恢135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18)辽0103民初1759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