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0856号
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8楼802-0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PUR1K。
法定代表人:刘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824960Y。
法定代表人:缪寿华。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重庆川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智铭
书 记 员 罗闻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