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恢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824960Y,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
法定代表人:缪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677089359,住独山县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日依据(2019)黔2726民初9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房屋,现因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