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341号
申请人: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宾晖大道潼江一品******。
法定代表人:孙国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海,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缪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公司员工。
原告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川070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95103元工程款及利息,现该判决尚未生效,申请人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有随时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2万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诉讼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张力军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李 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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