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保275号
申请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高店村。
法定代表人:蔡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缪寿明,职务不详。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
负责人:凤奕,职务不详。
申请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21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黄忠大道分理处账号为44×××22内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