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宇众慧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04执异8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日,住绵阳市市游仙区。
申请执行人:绵阳宇众慧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宾晖大道潼江一品4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曾山
人民陪审员苏聪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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