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7633号
原告: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二路174号4幢8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雍澍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映,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四川草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