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55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昱鑫,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32号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824960Y。

法定代表人:缪寿华。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