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9070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职位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2024年5月23日,成都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