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万全财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1374号
原告:万全财,青海省互助县人,个体,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2979777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万全财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全财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全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万全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申旭
书记员宗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