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416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2977718。
法定代表人:张映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光友,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朝忠,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勇,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石光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663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人民陪审员  罗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蕾
书记员李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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